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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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青海省专利奖评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青科发办〔2016〕1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青海省专利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推荐。

第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专利权转移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或出资合同等。

第五条 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税单、购销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拉动就业人数统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专利,必须是权属关系清楚,实用性强,并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运用的专利。

第七条 “权属关系清楚”是指在申报专利奖时,不存在未审结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 共有专利权人申报时,应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且共有专利权人要出具指定证明。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专利,如与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推广之前,不得参加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专利奖评审组由行业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行业专家从省科技厅专家库和国家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知识产权专家从省内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利代理人中遴选。

第十一条 专利奖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

(二)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及评述意见;

(三)向评审办公室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行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的申请、运用、管理或保护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丰富的专利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熟悉我省专利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并对参评专利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由评审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专利奖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初审打分,并结合专利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提出获奖建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建议,确定获奖专利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将获奖专利建议名单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复审,必要时可听取申报人的答辩。最终通过复审的专利奖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获奖信息在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九条 申报专利在获奖公示之前或公示期间丧失专利权的,取消该专利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通过公示程序的获奖专利上报省科技厅批准授奖,由省科技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奖金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领取。

第五章  评奖标准及计分

第二十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总分按80%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利奖的评价标准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专利奖的计分标准:

“经济效益”共有6项评价指标,总计60分。新增销售额;新增营业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出口额;专利实施许可收益;成本节约。

“社会效益”共有3项评价指标,总计30分。对循环经济、科技人文、生态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发挥支撑引领作用;拉动就业人数;促进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力水平提升。

“运用效力”共有3项评价指标,总计10分。质押融资金额;出资入股所占比例;该专利的国外申请情况。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专利、获奖专利权人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利是否获奖或评奖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在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