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会。
二类会议。指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或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例如:全省民族工作会、全省经济工作会、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全省劳模会等。
三类会议。指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部门或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指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省直机构,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州)和县有关部门(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以及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和省政协会的审批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会务工作、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
三类会议。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省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按程序归口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其他业务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严格控制审批省级党政机关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严格控制审批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以及大型综合型运动会和各类赛会;严格控制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6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不请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其他业务性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其他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无法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西宁市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西宁市外召开。省级党政机关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会议召开时间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降低会议食宿成本。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省内交通费,按照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在西宁市召开的会议,西宁地区的会议代表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均不安排食宿;对会议上不能按民族习惯安排餐食的少数民族参会人员,可按照同一会议类别综合定额标准内的伙食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发放会议补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级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的会议费列支。
会议费核定后,省财政原则上不再进行会议经费预算追加。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形成年度会议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党政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或修订省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三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省级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省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要严格执行伙食费标准,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会议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其他有关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