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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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激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鼓励专利转化,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质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青海社会经济发展,依照《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原则

专利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的运用、实施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评奖周期 

青海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省专利奖的设置与评价指标

第四条 设奖种类、数量及奖金

专利奖设金奖和银奖。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金奖每项奖励标准为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标准为5万元。奖励资金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评奖要求

(一)专利对于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专利实施效果好,专利运用效力强;

(三)专利质量高,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

第六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经济效益(占权重60%)。

评价指标:(1)新增销售额、新增营业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出口额;(2)专利实施许可收益、成本节约。

(二)社会效益(占权重30%)。

评价指标:(1)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生态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等方面具有支撑促进作用;(2)拉动就业人数;(3)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竞争力的提升。

(三)运用效力(占权重10%)。

评价指标:(1)质押融资金额;(2)出资入股所占比例;(3)该专利的国外申请情况。

第三章  省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申报条件 

青海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凡获得中国专利,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专利奖: 

(一)除国防专利及保密专利以外的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属关系清楚;

(四)专利奖由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具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由实施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有多个专利权人共同实施的专利,由所有实施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共同申报;

(五)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 

第八条 申报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该专利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发生过专利权转移的,需提交专利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七)质押或出资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项目推荐

中央驻青各企事业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申报,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

(一)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国家和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行业协会等。

第十条  评审组织

设立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相关厅长、相关处室组成,负责专利奖的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建立评审专家库;

(二)选定专业评审组成人员;

(三)汇总、审核申报材料;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五)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六)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参加评奖的专利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业评审组初审,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

(二)对初审通过的专利项目组织复审,由复审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三)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评选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天;

(四)评审领导小组对公示专利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做出批准、授奖决定。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等,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专利权人(发明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专利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专利的代理人;

(四)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四条 授奖 

(一)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获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奖牌、奖金;

(二)对于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岗位聘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三)获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四)获奖项目具备推荐中国专利奖评选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牌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