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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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我厅将开展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省内各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7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青海境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且成立不满7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一定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

(四)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金融、创业辅导、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评估、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五)服务企业数量有稳定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扩展、被服务企业成为高新企业或科技型企业的服务机构。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园、孵化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和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三、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贷款风险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规模和效益,投资结构合理,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以实施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为准,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 阶段参股。重点支持股权明确、知识产权明晰、预期成长性好的企业。引导资金向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四)贷款风险补助。对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贷款额度的银行给予财政风险补偿,补偿额度按有关银行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协议确定。

以上四种支持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优先支持贷款贴息和阶段参股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首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胜者。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见附件一),并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创业园、孵化器、高校创业管理部门等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二),并通过所在省、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四)请各单位将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送至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式十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杨发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电  话: 0971-6155180

邮  箱:243616386@qq.com

地  址:西宁市新宁路4号  青海省科技创新服务大厅

                         

附件: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奖励项目申报书.doc

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doc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