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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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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施行)》

二、行政权利责任清单

(一)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省科技厅西大街12号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59

责任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0971-6317273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44514(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 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73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4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省科技厅西大街12号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00

责任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0971-6317332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44514(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对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省科技厅西大街12号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00

责任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0971-6317332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44514(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四)对单位和个人为假冒专利进行的制造、销售、使用、展览、广告等活动提供便利的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省科技厅西大街12号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9

责任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0971-6317332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44514(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

追责情形及依据:

《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009.11.30)第29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专利信息,以欺骗、误导、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省科技厅西大街12号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40

责任处室:省知识产权局        

服务电话:0971-6317332

监督投诉电话:0971-8244514(省科技厅驻厅纪检组)

追责情形及依据:

《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009.11.30)第29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施行)》“说明”,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案号制定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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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如河南省内各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豫”,湖北省内各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鄂”。

2、如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新”,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武”。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此处简称应删除。

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处”,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为“查”,调解专利纠纷案件为“调”。

4、所办案件流水号按照阿拉伯数字顺排,例如“京知法处字[20151号”、 “豫新知法查字[201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