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365878.com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工作规则》和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勤奋工作,廉洁勤政,团结协作,讲究实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严格行使职权,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正、副调研员,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的主任、部长。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副局长,正、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省知识产权局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正、副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局领导的工作指示和交办事项,要认真落实,及时反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三章 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全面履行行政、知识产权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知识产权运行,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结构,转变知识产权发展方式,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与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努力提供优质和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经费预算、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等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有关全局重要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为依据,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单位,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利。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合法、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业性规章、规则及制度。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规范性文件需经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审核后报批。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公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后报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行政。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按政策办理、依法办理。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络建设,按规定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科技厅年度工作部署,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年度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上报的地方性或行业性规章草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知识产权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对落实省知识产权局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做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实行局务会议制度。局务会议是研究决定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工作的重要制度。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成员由局长、副局长,正、副调研员,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视情况,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通常每月27日为召开局务会议时间。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技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贯彻落实厅党组、局党支部会议的重要决策;
(三)讨论决定省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审定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决定、规定和规章制度;
(四)安排部署省知识产权局重要工作;
(五)其它需要局务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议程序
(一)议题准备
1、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2、提请局务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之前,应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及其他部门或局内有关单位的议题,必须由议题责任单位会前与其沟通、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议题确定。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的建议,提出有关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局长确定。
(三)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在会前认真准备。对提请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分管局领导要组织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形成具体方案、意见或决定建议。
(四)会议准备。局务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1、局办公室根据局长确定的议题,协调并做出会议的安排,提前通知局务会议成员。
2、会议材料由议题提请单位在会前做好准备,并在会前告知局务会议各成员,以便会前准备意见或建议。
3、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局务会议可请有关单位领导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为做出决定提供参考。
(五)会议讨论。局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1、局务会议成员对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要结合有关政策和工作实际,认真阅研,发表意见或建议。
2、不得在局务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讨论意见中临时提出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做决定。
(六)会议决定。在局务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议题逐项做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对会议研究的结果,会后须及时向局长报告。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或建议记录备查。如遇重大分歧,一般暂缓做出决定。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向其通报对重要问题做出的决定。
(七)形成记录。
1、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对会议名称、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以及每项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后做出的决定或意见,要进行认真详细记录。
2、局务会议记录作为重要工作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归档,如需查阅,须经局长批准。
(八)纪律要求。
1、剧务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会前向局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局办公室提交局长审批。未经同意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未能到会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特殊情况的也可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人员在会上口头转达。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规定,除按规定需要公布的会议内容以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特别是讨论的过程和各成员的意见。
(九)督查落实。
1、局务会议做出决定后,由局领导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2、局务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务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务会议内部提出或局务会议后向局长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务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拟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事项或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的重要稿件,须经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局长、副局长,正、副调研员,按照分工可召开由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局务会议做出的决策和工作安排;研究讨论需要提请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省知识产权局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局领导协调沟通,必要时向局长报告。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专题会议需出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全局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以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召开需开支经费的全局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3、5、7、9、11月份第一个星期将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局领导和会议预算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提请局务会议决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科技)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科技)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的公文,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局办公室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分工呈阅,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省知识产权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须经分管局领导审阅(签)。重要(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报请局长审签。局长外出时由指定负责工作的局领导签发,方可加盖局公章。
以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经秘书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局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省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省知识产权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条 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即“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十章 监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实行督查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知识产权局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对省知识产权局的重要工作安排,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报告。
(一)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求报告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将任务分解到各组成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并负责在督查室规定的时限提前2-3天提供材料,局办公室汇总后按时上报。
(二)省委、省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厅下发的文件,需要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指示),进行登记后分送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提前3-5天,拟文按程序送局领导签发后上报。
(三)对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报送的咨询性、征求意见性、请示性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办件抓紧办,坚决杜绝延误推诿、积压不办、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各部门收到急件时,应及时答复并退回文件;要办理的一般性文件,一周内应办理并退回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办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四)除局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凡送局领导或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五)局领导在有关文书材料上批示的交由局办公室组织办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对局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全权负责,按时办结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对分管机构的工作应认真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对省知识产权局工作机构实行监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省知识产权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与作风纪律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省政协等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报经局长同意,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以及有关单位邀请局领导参加的各类社会活动和会议,报经局长同意,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直接送达本人或部门的邀请函(柬、贴),应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避免多头送请。
第四十七条 外单位领导来局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局办公室联系。局办公室要问明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和商谈的内容等;近期安排不便的,应向对方说明情况,另择时间联系。
除局领导直接安排的外,由局办公室根据来访领导职务和商谈内容,依照对等与相关原则统一协调做出安排。如有必要,可由商谈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记录和整理纪要,通报其他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在开展国内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活动中,需以省知识产权局名义接待或出访考察的有关事宜,报经局长同意,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会见应邀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第五十条 局领导及其他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报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办审核,经厅领导同意后报批。
第五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局长离宁出差(访)、学习、休假,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科技厅请假,说明去向、事由、往返时间、联系方式、指定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副局长,正、副调研员离宁出差(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局长报告,填写《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出差(访)、学习回宁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省知识产权局其他局领导。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离宁出差(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填写《干部出差审批表》,经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提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报局办公室。
局工作人员出差(访)回宁时须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局长、副局长,正、副调研员出差(访)、学习时,严格按要求乘坐交通工具,若需乘坐飞机时,请填写《乘飞机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报销时应附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分管局领导批准的《乘飞机审批表》及会议通知,并提交情况汇报。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访)、学习时,严格按要求乘坐交通工具,若需乘坐飞机时,请填写《乘飞机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时提交分管局领导批准的《乘飞机审批表》及会议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组成部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省知识产权局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知识产权、科技、经济、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省知识产权局局领导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
第五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精简文件简报,严格出差管理,严格会议管理,改进公务接待,规范出访活动,恪守清正廉洁,加强督查检查,努力推进服务性、责任性、法制性和廉洁性政府建设。
第五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成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则、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省知识产权局此前所做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