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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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各省属出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操作流程,更好地指导评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青科发办〔2017〕6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操作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工作操作指南(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我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开展,确保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质量,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青科发办〔2017〕66号),特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针对政府资金投入较多、涉及国有资产金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经济科技活动,通过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等知识产权综合分析形成咨询意见,从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和维护投资安全等角度为政府决策、项目规划和技术研发等提出对策建议,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第二章  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项目评议内容: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项目承担方的知识产权基础和管理能力、针对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建议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评议内容:科技成果中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和权利归属、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技术壁垒等。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议内容:各竞投单位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能力,招商引资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价值、权利归属、权利稳定性风险、技术水平等。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评议内容:引进人才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权利稳定性风险、技术水平等。

第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群项目评议内容:相关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发展趋势建议,标准必要专利的提取和保护建议,产业集群化发展的知识产权建议等。

第九条进出口与境外参展项目评议内容: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权利稳定性风险、技术水平等;出口与境外参展目的国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

第十条 企业并购和技术交易项目评议内容:并购和交易对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权利稳定性风险、技术水平等,并购和交易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等。

第十一条 上市评定项目评议内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权利稳定性风险、技术水平等。

第三章  评议组织及职责

第十二条由评议组织方、项目承担方、评议业务承担方三方主体共同配合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评议组织方即项目管理单位,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或组织者。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项目承担方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二)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要求并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三)选择并委托评议业务承担方开展评议任务;

(四)对评议业务开展、评议结果和应对措施进行监督落实,确保评议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方是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配合评议业务承担方开展评议工作,并给予评议业务承担方相应的资源支持;

(二)根据评议报告中的知识产权评议结论和建议,制定并落实应对措施,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

第十五条评议业务承担方通常是指具备分析评议能力的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评议组织方委托具体实施知识产权评议,并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二)及时反馈评议进展和情况,按时提交评议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评议组织方批准。

第十六条三方主体应根据知识产权评议的目标任务,明确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作进度和评议结果的可用性。

第十七条三方主体应遵守保密义务,对评议活动或项目涉及的各种信息除三方主体、评审专家和参与经济科技活动相关人员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评议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指南要求的项目,由评议组织方确定开展评议工作,并与项目承担方就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前期沟通,明确评议任务目标和内容。

第十九条 评议组织方以招标的方式在具有评议经验、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评议业务承担方进行待评议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评议内容、评议费用、评议期限、风险承担以及违约事项等。

第二十条 评议业务承担方根据既定任务目标、所属行业领域竞争状况、分析评议类型及其实施特点等,与项目承担方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拟评议项目的立项背景、实施进展情况、技术内涵等,确定分析范围,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并开展前期的资料搜集与调研。

第二十一条 评议业务承担方以获取的相关数据作为事实依据,通过信息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客观的反映受评项目所涉技术领域发展状况以及该项目有关知识产权现状等,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议业务承担方应及时将完成的评议报告反馈至评议组织方和项目承担方,必要时可在相关项目论证前组织进行现场发布或对项目承担方开展应用培训。

第二十三条 评议组织方和项目承担方收到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后应及时做出响应,认真参考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评议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制定并落实应对措施,确保评议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议组织方有权对评议实施效果进行事后跟踪,对组织开展的评议项目进行整理总结,发布并推广典型评议案例。

第五章 评议报告撰写

第二十五条 分析评议报告应从法律、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供客观的数据依据、系统的分析过程、科学的决策建议。报告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类别、委托方、承担方等;

(二)知识产权评议的需求及评议任务;

(三)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概况;

(四)项目所涉知识产权及分析过程;

(五)知识产权相关数据支持及评议结论要点;

(六)合理、具体、明确的对策建议和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应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确定报告的呈现形式和内容重点。面向活动组织方的报告,应简明、准确地阐述问题,给出明确结论和对策建议;面向项目承担方具体实施人员的报告,应详尽、全面地阐述问题,给出具体、可操作的策略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评议业务承担方应保留评议工作中产生的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引用文件等所有原始资料,并将基础信息和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有用分析以报告附件的形式一并交付评议组织方和项目承担方使用。

第六章 风险等级及处置

第二十八条 涉及知识产权风险评议的项目,评议业务承担方应根据经济科技活动的性质,综合考虑技术合同违约分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知识产权侵权及合同违约损失评估等因素,在评议报告中做出风险等级划定。

(一)无风险或低风险项目:经济科技活动不存在或基本不存在技术合同违约风险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根据当前环境,可以按照既定方案实施。

(二)中风险项目:风险已经被识别并圈定,如果不及时排除风险,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可能因知识产权侵权或合同违约遭受一定损失。风险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或者能被规避或化解,不会对项目的实施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三)高风险项目:风险已被准确识别,但基于评议时的技术和信息资源,没有适当的规避方法。如果不及时排除风险,活动的实施可能会因知识产权侵权或合同违约等遭受巨大损失,并因此而停滞。

第二十九条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项目,评议组织方须继续组织完成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方案。

(一)对于中风险的经济科技活动,评议组织方应当要求项目承担方根据评议报告中的对策建议提出规避方案,或者修订经济科技活动的实施方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二)对于高风险项目,评议组织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和风险应对措施进行研究论证,出具咨询意见。对知识产权风险确实难以规避的,应当做出对经济科技活动进行重大调整的决策。对知识产权风险有可能规避的,做出风险应对预案或者调整经济科技活动的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因自身需求自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时可参照本指南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海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操作指南(暂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