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厅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科技厅公务交通补贴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次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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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车改单位:
  《青海省科技厅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科技厅公务交通补贴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青海省科技厅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根据《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青机管筹[2016]9号)、《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付费使用暂行规定》(青机管筹[2016]12号)和《青海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试行办法》(青机管筹[201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使用监督管理和公务用车租赁管理。

第二章  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厅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是指经青海省公务用车制度改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厅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服务老干部用车和高出行率岗位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发送机要文件等工作的机动车辆;应急用车是指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服务老干部用车是指用于服务离退休老干部集体活动的机动车辆;高出行率岗位用车是指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厅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是固定用车,应纳入本单位统一使用管理,由厅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台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用车前须填《科技厅机关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1)提交厅办公室,在优先保障定向化用车情况下,厅办公室根据公务活动的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等统筹安排。厅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具体按上述程序进行安排登记。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六条 厅办公室应建立公务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登记公务车使用相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
  第七条 为防止保留车辆闲置,造成浪费,提高使用率,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西宁城区(不含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执行公务或因公赴车站、机场出行时,可以采取付费方式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执行应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不收费);在西宁市城区以外下乡、调研时也可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
  第八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西宁市城区内执行公务,如需使用单位保留车辆,按实际使用里程收费:小型车辆按1.5元/Km计算,实际费用不足5元时,按5元计算;商务车及面包车按2元/Km计算,实际费用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算。
  第九条 为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率,司机送达目的地后原则应立即返回,如遇特殊情况,等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停车费用由车辆使用人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使用费用以行驶里程为依据,结算方式由使用处室或个人一次一结,将现金直接交厅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将车辆收费收入计入厅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每年元月将上年度厅机关定向保障车辆收费使用及费用结算等情况在机关内公示,接受监督,确保公车使用阳光运行。
  十三条 厅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车辆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加强对厅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收费与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公务用车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租赁是指用于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在西宁城区范围之外的各类公务活动用车。主要包括:下乡调研、公务接待、 集体公务活动、出差、参加各类会议、省内外的各种公务活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赴西宁城区外执行公务如需租车,租车前须填写《青海省科技厅公务用车租车审批单》(见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由厅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与青海省交运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市场化运营公司联系租车事宜。
   第十六条  租车发生的费用,按正常转账程序由厅办公室统一向青海省交运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市场化运营公司转账。未经厅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厅属各车改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省科技厅公务交通补贴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青海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车改组〔2015〕2号)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体改〔2016〕35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科技厅及厅属各车改单位必须建立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制度,每月应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10%用于建立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主要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在西宁市城区(不含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科技厅及厅属各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在西宁市城区内的公务出行和集体公务出行。
  第三条  统筹资金发放,主要依据在册工作人员在西宁市城区内公务出行频次和集体公务出行频次。
  第四条  厅机关统筹资金的90%用于厅领导及各处室在册工作人员公务出行,10%用于西宁市城区内集体公务出 行。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车改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登记制度。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公务出行的登记和审核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公务出行登记和厅机关统筹资金核报工作。厅属各车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出行的登记、审核和统筹资金的核报工作。
  第六条  厅机关统筹资金补贴标准:每次公务出行按10元补贴,超过20公里(含机场)按30元补贴;补贴标准设置上限,平均每个月不得超过本处室统筹资金的总额。各处室统筹资金总额每半年核算一次,以上年度12月和本年度6月为基数进行核算。
  第七条  处室统筹资金总额=统筹资金平均数(90%统筹资金总额/厅机关实有在册人员数)×处室实有在册人员数。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安排,据实填写《青海省科技厅机关市区公务出行登记表》(见附表),每月10日由专人负责将上月公务出行登记表,经处室负责同志审签后,提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每季度按统筹资金补贴标准核报一次。
  第九条  厅机关和厅属各车改单位须将统筹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如有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十条  省科技厅及厅属各车改单位要加强对统筹资金的日常监管。厅办公室和厅属各车改单位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厅机关统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车改单位要对本处室、本单位公务出行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厅机关纪委负责加强对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车改单位统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统筹资金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等有关内容,厅属各车改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