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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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2]69号)精神,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促进我省专利质量与数量的协调提升,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建设创新型青海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奖励的内容

“青海省专利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对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省专利奖励资金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二)对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或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0件的单位,省专利奖励资金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省专利奖励资金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省专利奖励资金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二、专利奖励方式

(一)专利奖励每年一次,须由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二)专利奖励采取后奖励的方式,本年度对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或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0件的单位以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进行奖励。

三、申请专利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在本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专利申请人地址须在本省内。

(二)发明专利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三)在本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的单位,须没有发生过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

(四)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专利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利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资金。

五、申请专利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设立的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专利申请费缴费凭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四)中国专利金奖证书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五)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证书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交送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七)专利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以前,逾期视为放弃。

六、专利奖励申请的受理与评审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奖励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奖励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利奖励建议。

(四)对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给予审批。

七、专利奖励资金的领取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以转帐形式给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以转帐形式给付。

(三)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和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人应在审批后2个月内办理领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八、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外,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以后申请资格。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和审批事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

十、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